国际服务商标注册报价均为一个类别的申请代理费,不含公认证费和增类费用。
欧盟商标注册简介
一、欧盟商标概要
1、随着欧洲经济一体化发展进程,为了顺应欧盟成员国的要求,1988年12月12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第89/104号决议,旨在制订出适用欧盟各国的统一的商标法。1993年12月20日第40/94号欧盟委员会条例(即欧共体商标法)颁布,并于1995年3月15日生效。该法直接适用欧盟各国,并与随后颁布的实施细则—起自动成为欧盟各国的商标法律制度组成部分。1996年1月1日依法成立的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简称“内协局”或“OHIM”)开始正式接受商标注册申请,但因筹建原因,直到1996年4月1日内协局才全面展开工作。因此,所有1996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提交申请的申请日一律都是1996年4月1日。自2004年5月1日 起,塞浦路斯、捷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匈牙利成为欧共体成员国,此前的欧共体注册商标和申请商标将自动 延伸至这些新的成员国,并受到应有保护,但是如果这些商标与在先商标权利冲突或者它们在新的成员国语言中具有描述性,那么后期延伸的欧共体商标将受到限 制。
2、欧共体商标法属于大陆法系,注册基于申请在先的原则。
3、商标注册的种类有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立体商标、颜色商标、音响商标、气味商标。
4、商标注册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5、欧盟于2004年10月1日加入马德里议定书,属纯议定成员国。组织英文缩写:EM。
6、只需在欧共体商标内协局提交一次申请,即可同时保护27个成员国,名单如下(欧盟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丹麦、爱尔兰、英国、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塞浦路斯、匈牙利、波兰、捷克、马耳他、斯洛伐克共和国、拉托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斯洛文尼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27个成员国)
7、国家英文缩写:EM。
8、多类别制度。
9、官方语言为英语、法语、德语。
二、申请所需材料文件
1、商标图样。
2、经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
3、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名称和地址、国籍,以及商标使用或服务项目。
三、注册程序
审查-公告-注册:
回执时间:2-3天
注册需时: 4-8个月
申请受理后,商标局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进行在先权利检索, 将检索报告发给申请人,但是不会依据在先申请做出驳回。审查通过后在官方公报上予以公告。公告期为 3个月。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商标予以注册。
四、商标异议期限:3个月
五、官方语言:英语、法语、德语
六、有效期和续展
商标专用权从注册日起算,有效期十年,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提前 6个月办理续展;宽展期 6个月。
七、欧盟办理途径分析
欧盟属马德里成员国,要求:国内商标受理通知书。单一方式费用及时间都优于马德里方式,实际上,欧盟作为地区组织加入马德里成员国,仅仅是使原属国的申请人可以基于国内商标申请或注册基础通过WIPO向欧盟组织进行延伸而已,在程序上,由于多了国内商标局及WIPO商标国际局的程序,因而,要比单一方式直接办理欧盟组织商标的时间要慢。目前办理欧盟商标,应以单一直接办理方式办理为主。}
八、注意事项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