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省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繁荣发展文化产业战略部署,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系列文件精神,推动全省文旅消费提质扩容,助力全省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苏省文化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3〕4号),省文化和旅游厅决定开展2024年度江苏省文化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资金(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类)项目申报工作,面向全省受理省文化和旅游厅主管职责范围内相关文旅产业项目的申报。请各地依据《2024年度江苏省文化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资金(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类)项目申报指南》,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11月10日
支持“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大运河文化带建设、长江国家文化公园等国家战略在我省的落实,体现淮河生态经济带发展以及海洋产业发展导向。支持列入国家部委相关名录文旅产业重点项目;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提质升级项目;国家级、省级促进文旅消费建设项目;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业态创新项目。支持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助力乡村振兴项目;文旅产业数字化建设项目;文旅消费提质扩容项目;文化产业、旅游产业与金融、科技、工业、体育、康养、自驾旅居、动漫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文旅产业服务、交易、会展、演艺等平台建设项目;文旅产业新业态项目。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补贴、奖励、贷款贴息等方式。
(一)补贴类项目要求截至2023年10月底在建且工程进度完成50%以上。
(二)奖励类项目要求2023年内建成、投入运营并实现营收,其中文旅产业平台类项目服务范围须覆盖县域及以上。
(三)补贴和奖励类项目,申请扶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支持上限为200万元。
(四)项目总投资200万元以内的为小微项目。
(五)奖励类项目总投资、补贴类项目年度实际完成投资201-1000万元、1001-2000万元、2001-5000万元、5001-8000万元、8001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各为一个支持档次,各档次内适度向苏北地区倾斜。
(三)贷款贴息类项目申报对象为2022年、2023年度省政府、省文旅厅及设区市政府发布的重大重点文旅产业项目,并须符合以下要求:
1.贴息期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贴息额度不超过贴息期实际发生利息总额的60%,单个项目贴息上限为500万元;
2.贴息项目贷款总额(非授信额度)1亿元(含)以上,可以是单笔贷款,也可以是同一项目多笔贷款总和;
3.贷款资金必须用于文旅产业项目的建设投入,文旅地产项目不予支持。
(一)申报主体必须是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
(二)企业/单位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具有较好的财务状况和相应的项目资金筹措能力。企业/单位完整运行超过一个(含)会计年度。
(三)项目申报主体与项目实施主体、资金使用主体必须一致(母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共同实施的项目视同主体一致)。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1.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显示项目单位存在失信行为的;
2.违反《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被禁止申报本专项资金的;
3.同一项目当年度已获得省级财政其他类别扶持资金支持或以往年度已经获得本专项资金支持的;
4.申报企业/单位不能按要求提供相关财税资料的;
5.2021-2023年度曾获得过本专项资金扶持的,绩效评价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各设区市文旅行政部门和省属文旅企业主管部门应在符合要求前提下择优推选项目,各类别项目数额可根据实际统筹调配使用,各地项目数量分配见下表。
1.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逐级报送机制,各地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准确把握申报指南要求,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精心组织审核筛选,确保申报项目及材料真实可靠。2023年12月20日前,由设区市文化和旅游部门正式行文(含项目汇总表)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属文旅企业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推荐函,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
2.项目申报材料简装成册,纸质版与PDF电子版各1套,要求内容完整、数据准确,材料(复印)清晰,纸质版与电子版信息一致,总页数原则上控制在60页以内。
3.申报项目按工作流程审定后,在省文化和旅游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下达资金。
本指南文本可在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官网网站上查询和下载。
附件:2024年度江苏省文化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资金(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类)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