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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量维权诉讼被“叫停”?
编辑:  发布时间:2023-11-20 浏览:2270

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权利人可以充分行使自己的专有权利。而商业维权这种“行使权利”的行为,一经诞生就争议不断。由于其庞大的案件数量,也有人称其为批量维权。


11月14日,为进一步规范商业维权行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出台工作指引应对商业维权诉讼


其中部分重点值得关注:


不提倡、不鼓励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大规模提起诉讼并获取利益作为普遍商业维权模式”


“建立识别和预警机制,对同一权利人、专业机构代理、同时对多主体取证以及一次性提起10件或半年内累计提起20件以上规模化诉讼,由立案庭约谈沟通、引导诉前调解和规范立案材料”


“严格审查原告是否存在故意诱导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加强权利滥用规制,对于恶意维权和滥用权利行为,一旦发现,依法通过罚款、司法建议、约谈或依法驳回等方式进行有效规制


“加强对地域产业特色的灯饰、玩具、家具等批量维权诉讼高发行业的纠纷预防及源头治理”


近年来,商业维权的案件有着逐渐增多的趋势。这类型案件具有案件事实较为简单、诉讼标的额小、涉众面较大的特点,诉讼对象多为末端零售商。通常原告在诉前以公证保全方式固定侵权证据,而后提起批量侵权之诉,选择以法定赔偿标准计算侵权损失。


然而,知识产权商业维权模式在实施过程中容易背离“保护权利”的初衷,不仅过多消耗了司法资源,诉讼的正当性也受到质疑。


此前,最高院在2023年6月份作出了一个商标侵权纠纷案的再审改判,案号为:(2022)最高法民再274号


文书中指出:


“如果将知识产权‘维权’作为赚取利润的手段和工具,将‘诉讼’作为牟利的途径,不仅不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也不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同时亦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司法资源,此种行为不应予以鼓励和提倡……”


那么商业维权会消失吗?很显然不会。


侵权行为可能会在任一地域呈现规模性的爆发,对于企业而言,知识产权的保护,关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关乎企业的生死存亡,是一个企业内在的必然要求,为了企业生存,自然不可能对侵权的泛滥视而不见。


值得注意的是,批量维权概念通常会侧重强调维权的数量、规模,但至于多少数量,此前并没有具体标准。而此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则提出了“10件”和"20件"的标准。


总之,知识产权商业维权模式有其正当性基础,全盘否定此类案件,也必然会影响到创新的积极性。


附: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维权行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近日出台工作指引,从基本原则、程序、综合治理等方面,统一规范对商业维权诉讼案件的审理。


一是树立正确维权导向,引导打击侵权源头。明确“依法保护,合理平衡”“引导溯源,诚信诉讼”“统一尺度,全盘考量”“调判结合,统筹协调”四个基本原则,要求从政策导向、法理阐释上引导知识产权权利人理性维权,着力打击侵权源头,营造诚信诉讼、守法经营的良好法律环境与市场环境。不提倡、不鼓励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大规模提起诉讼并获取利益作为普遍商业维权模式。


二是加强程序审查和诉前指引,提升案件审理质效。建立识别和预警机制,对同一权利人、专业机构代理、同时对多主体取证以及一次性提起10件或半年内累计提起20件以上规模化诉讼,由立案庭约谈沟通、引导诉前调解和规范立案材料。加强台账管理,将案件基本信息、示范性裁判、案件进展等全部纳入台账一体管理并加强监测。引入多渠道调解平台,充分发挥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强化对批量维权案件调解工作司法指导。


三是强化证据审查和举证责任分配,防止诉权滥用。严格审查原告是否存在故意诱导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结合被告资质、产品标识、权利状态及行业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被告注意义务标准,坚持总量分析、个案衡量,依法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加强权利滥用规制,对于恶意维权和滥用权利行为,一旦发现,依法通过罚款、司法建议、约谈或依法驳回等方式进行有效规制。


四是加大综合治理工作,强化批量维权案件诉源治理。依托巡回法庭、优秀法官工作室,持续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工作平台在省内全覆盖,加强对批量维权案件多元化解。优化司法联络员结构,建立覆盖网格、分层递进、线上并进的“属地属事包案调处”批量维权解纷服务机制。培育行业自治体系,积极协调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加强对地域产业特色的灯饰、玩具、家具等批量维权诉讼高发行业的纠纷预防及源头治理。与相关电商平台及调解机构建立合作机制,通过平台自治或委托调解方式,促使相关矛盾通过电商平台自治机制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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