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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案例 | 西门子商标侵权诉求1亿元,最高院:全额支持!(中)
编辑:  发布时间:2023-09-04 浏览:202

2013年8月13日的《中国企业报》中,刊登了一篇标题为“西门子洗衣机被山寨却浑然不知?"的报道,报道了该报记者以消费者身份致电奇帅电器全国服务热线,并联系一自称上海西门子授权经销商的情况。据该报道介绍,上海西门子授权经销商向该记者发来一份上海西门子公司的公司注册证和一个商标注册证,记者看到,上海西门子公司是2012年4月8日于塞舌尔共和国维多利亚市注册;所谓“上海西门子”商标,则是2012年10月21日获得注册的“SIMBMC”商标,商标注册人为宁波保税区群鹏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邱鹏军同样也是奇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报道被多家网站平台转载。

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在好评家电网、家电消费网、南方农村报等媒体平台中,刊发有多篇文章,内容涉及奇帅公司涉嫌傍名牌,攀附包括“西门子”品牌在内的多个知名品牌等,相关文章在多个网络平台转载。

2013年7月至2018年9月,多个用户在百度贴吧等论坛网站中发帖,称其买到了标有“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及“SIMBMC”标识的假冒西门子品牌的洗衣机。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公布的2015年一季度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通报及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2016年、2017年对流通领域洗衣机的抽检结果中,不合格产品包括上海西门子公司生产的“SIMBMC”品牌的洗衣机。

(三)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主张五被告侵权主观恶意及侵权规模大的相关事实:2003年,龚某其与王某在香港登记设立香港西门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西门子公司),两人为公司唯二股东。2011年,龚某其与王某作为股东投资设立富士山电器有限公司。

深圳金典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西门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王福根与王共同设立有深圳市奇帅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奇帅公司)、深圳市三凌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

2017年4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公告,认定奇帅公司生产的标称“香港三菱”的洗衣机产品为缺陷商品。奇帅公司在第7类、第11类商品上申请了“飞利浦”“AO史密斯”“富士山及图”"派克及图"等商标,且奇帅公司申请的第3603216号“AO史密斯”商标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为三年未使用,要求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奇帅公司对于受上海西门子公司委托办理3C认证,并在国内将生产洗衣机产品直接投放市场,同时对生产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的事实表示认可;奇帅公司对于受深圳西门子公司委托办理3C认证的事实亦表示认可。

QQ号为1121445843,昵称为达州惠民电器的QQ空间中,展示了其实体店铺销售“SIMBMC”洗衣机的照片若干,型号以波轮为主,也有少量滚筒洗衣机,信息发布时间从2014年9月至2016年9月。在淘宝、京东、一号店等电商平台存在数十家商家销售上海西门子公司洗衣机的配件产品。

根据奇帅公司网站介绍,奇帅公司成立于2003年,占地面积达200余亩,员工1000余人,拥有6条自动化流水线生产设备和完备的质量检测中心,年产能达200万台以上。2016年7月8日,奇帅电器2016年全国营销峰会在宁波泛太平洋成功举办,奇帅电器营销总经理宣布开盘政策后短短3个小时内,奇帅电器实现超3亿的签约额,再次创造了历史性的突破。网站宣传内容还提到奇帅公司通过央视、地方媒体、行业媒体以及58000家位于全国的终端经销网点,进行品牌的宣传和推广。奇帅公司被慈溪市政府评为2013-2018年度百强企业。

2013年8月至9月间,网易新闻、东南商报、浙江在线、凤凰网等媒体报道了宁波奇帅跻身全国洗衣机5强的文章。报道中提到:随着奇声、韩派和上海SIMBMC(上海西门子)三大自主品牌的加盟,宁波奇帅集团以年产300万台洗衣机的生产能力,跻身中国洗衣机生产前5强……,公司董事长龚其说,我们希望通过奇声、韩派和上海西门子三大品牌的加盟,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壮大提供强有力的品牌支撑。2014年7月,凤凰财经报道龚其表示,过去十年间,奇帅电器达到15亿的年产值,100%的增长率。奇帅电器的渠道网络在国内市场已经基本没有空白领域,上千家的代理客户,构建了奇帅电器不同于其他企业的竞争能力。2015年7月20日,中国财经网报道,奇帅集团2015年营销峰会再次实现多项业绩突破,来自全国各地的1500家经销商参加了活动,3个小时实现4.2亿元签约额。中国质量新闻网、网易等平台有类似内容的报道。上述部分媒体还报道了奇帅公司2016年营销峰会3个小时达到3亿元的签约额,2017年一天订单金额达到3.2亿元。奇帅公司在当地购有四块工业用地,面积分别为1.37公顷、1公顷、1.828公顷、1.505公顷,建有二分厂、三分厂。

根据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认证)显示,存在多个证书对应的委托人均为上海西门子公司,生产企业均为奇帅公司,对应的产品涉及双桶洗衣机及全自动洗衣机近1400余个型号,证书有效期至2018年8月。香港西门子公司在2012年10月申请了3C认证证书,生产厂商为奇帅公司,涉及型号200余个,该证书在2014年已撤销。深圳西门子公司在2018年申请了3C认证证书,生产厂商为奇帅公司,涉及型号800余个,该证书目前处于有效状态。涉及奇帅公司作为生产厂商的3C认证证书还包括:海南三洋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三星(上海)电气有限公司、松电电器南京有限公司、富士山电气(南京)有限公司、海南小天鹅水魔方电器有限公司、香港三菱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松下(上海)电气有限公司等,涉及产品均为双桶洗衣机及全自动洗衣机。

2014年好运物流网及慈溪物流网有用户发布需求,显示长期需要慈溪到昆山9.6米以上货车,拉洗衣机、冰箱等,联系人为武前志,电话0512-36696620,通过360搜索,该电话号码为新维创公司联系电话。

(四)五被告情况及奇帅公司的相关抗辩事实:奇帅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11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为有限责任公司;龚某其与王某为奇帅公司股东,分别持股60%和40%,二人为夫妻关系。

2012年至2019年,奇帅公司与中视金桥国际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尚睫立文化发展中心等签订有广告发布、公关代理、MTV制作、传播策划等合同或合作协议,并邀请相关艺人为代言人。奇帅公司与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新锐美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公司签订有多份采购合同,涉及奇帅、韩派、派克等品牌洗衣机。奇帅公司还与金羚电器有限公司等十余家公司分别签订了洗衣机产品OEM定牌加工合同、ODM委托生产加工合同、定牌购销合同书、OEM&ODM采购合同等多类合同。奇帅公司在第7类商品上注册有“奇帅”商标,2011年、2017年,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奇帅公司奇帅品牌洗衣机为浙江名牌产品。2015年至2018年期间,龚其作为发明人、奇帅公司作为专利权人,共申请并获得了19项与洗衣机技术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奇帅公司提交了相关发票,证明2015年、2016年、2017年部分品牌销售额分别达12213115.71元、15095526.28元、8714434.03元;还提交了上海西门子公司在塞舌尔共和国的公司注册证明书复印件及委托其办理洗衣机产品相关3C认证事宜的委托书。

新维创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注册资本50万元,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为武前志;2017年9月19日,该公司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变更为武前志、王亚莉。

(五)其他事实根据海尔公司发布的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显示,海尔洗衣机的产品毛利率2015年为34.33%,2016年为34.64%;根据惠而浦公司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显示,惠而浦洗衣机产品毛利率2015年为37.49%,2016年为37.40%。

2018年10月15日,宁波市家电行业协会出具《关于宁波市洗衣机行业利润率的专项统计声明》,声明中陈述,2013年至2017年,宁波市洗衣机行业利润率从2.883%至3.054%不等。

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为主张本案合理费用,提交律师费发票158500元及公证费发票14500元。

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在本案中明确主张侵权的产品仅限于标注上海西门子公司的侵权产品。

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依法要求奇帅公司提交其与上海西门子公司之间合作业务往来的完整财务账册、产品生产计划、生产记录(包括具体的产品型号、数量)以及其与新维创公司合作的合同、完整的财务往来账册。同时,要求新维创公司提交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关的进货合同、销售记录及财务账册。奇帅公司及新维创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提交。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五被告实施的被诉行为是否侵害了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如构成,五被告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因本案起诉时间在2019年4月之前,且无证据表明五被告的侵权行为持续至2019年4月之后,故本案适用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及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关于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主张五被告构成商标侵权的理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奇帅公司所生产的洗衣机产品上标注有“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该公司的名称以较粗字体体现,使用的“西门子”文字与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的“西门子”商标完全相同,使公众会产生混淆和误认,符合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规定;二是奇帅公司将“SIMBMC”商标与“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结合使用,会使公众误认为中文"西门子”对应的英文是“SIMBMC”,从而会弱化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中英文商标一一对应的关系。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本案中奇帅公司虽然将“西门子”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但其并未突出使用“西门子"或"上海西门子"字号,故奇帅公司在洗衣机产品上标注“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的行为不属于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其次,奇帅公司在洗衣机产品上使用了“SIMBMC”标识,与涉案商标“SIEMENS”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同时,“SiMBMC”商标申请注册并获核准的字母组合商标中为小写的“i”字母,但奇帅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商业标识为“SIMBMC”,与经获准注册商标并不一致,其中“i”变形为大写“I”字母,视觉差异较为明显,该种使用方式已经改变了商标作为标识使用时的显著特征,从一般消费者观察的角度,上述行为在客观上导致“SIMBMC”标识与涉案商标“SIEMENS”商标更加近似,容易导致公众的混淆或误认。“SIMBMC”与“SIEMENS”相比较,两者开头均由“SI”字母组成,且读音开头均是“SIM”发音,当消费者看到“SIMBMC”标识与“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一起使用时,显然很容易误认为“SIMBMC”标识就是西门子公司的英文商标,且根据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举证,在实际场景下确实已有用户产生了误认。奇帅公司对于“SIMBMC”商标的解释并不能充分说明其设计思路以及该选择与企业或相关产品、服务在市场经营层面以及价值追求层面的关联,难谓合理。因此,奇帅公司将“SIMBMC”与“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一起使用的行为弱化了涉案商标“SIE-MENS”的识别性,属于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最后,新维创公司作为专业的家电产品销售商,其对西门子公司的涉案商标知名度应有清晰认知,但其仍从奇帅公司处购进被诉侵权洗衣机产品进行销售,主观上存在过错,故其辩称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仍构成商标侵权。
(二)关于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1.对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本案中,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表明,西门子公司及西门子中国公司共同的字号“西门子”已经有一定的影响,其相关的企业名称也属于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奇帅公司在洗衣机产品上标注“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行为,属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虽然奇帅公司辩称其使用上海西门子公司的名称是受上海西门子公司的委托生产被诉侵权洗衣机产品,但综合全案证据看,奇帅公司的该抗辩意见不能成立理由如下:第一,西门子作为公司企业名称的知名度非常高,作为专业洗衣机生产厂家,奇帅公司不可能不了解西门子相关公司的企业名称知名度,但其仍然接受上海西门子公司的委托生产洗衣机产品,且涉诉之后除提交一份上海西门子公司的注册登记证复印件之外,无法提交任何与上海西门子公司主体相关的证明资料明显有违商业领域经营活动的一般认知。第二,从奇帅公司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过程看,除了塞舌尔共和国的一纸公司注册证复印件之外,被诉侵权产品从3C认证的申请、生产、销售、售后均由奇帅公司负责,可以说除了名义上属于上海西门子公司委托生产,实际上被诉侵权产品的所有认证、生产、销售、售后等流程均由奇帅公司负责,在此情形下,奇帅公司无法提交任何与上海西门子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生产合同、资金结算证明等证据,明显不符常理。第三,从奇帅公司实际控制人龚某其与王某的过往行为看,其在与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无任何关联的情形下,于2003年在香港设立香港西门子公司,以西门子作为字号使用,攀附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企业知名度的主观故意非常明显。王某还与深圳西门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福根共同设立了深圳奇帅公司。第四,奇帅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的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认为上海西门子公司与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存在一定的关联,进而误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是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的产品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奇帅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主观上存在攀附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商誉的故意,客观上也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新维创公司作为专业的家电产品销售商,其对西门子作为公司企业名称的知名度显然应有清晰认知,但其仍从奇帅公司处购进标注“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的洗衣机产品进行销售,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销售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产品,其行为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
2.对涉案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本案中,“西门子”除了是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企业的字号,还是注册商标。奇帅公司将包含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注册商标的企业名称标注在被诉侵权产品上,误导公众,属于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中的“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亦如前述,新维创公司主观上存在过错,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关于五被告的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
奇帅公司、新维创公司实施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1.关于奇帅公司与龚某其、王某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首先,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一审法院认为,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主张以新闻报道中年销售额15亿元作为奇帅公司因侵权产品、侵权行为获利予以计算并不适当。因为奇帅公司并非只生产上海西门子公司这一种品牌洗衣机,但具体侵权产品的销售额在其总销售额中的占比并不清楚,且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获利亦不能清晰区分,故在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因侵权所受损失及奇帅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均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应当全面考量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的权利状况、奇帅公司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主观状态和客观行为,依据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合理分析并综合确定相关赔偿责任,重点考量下述因素:
(1)西门子商标及企业名称的知名度。西门子公司作为世界500强企业,西门子品牌作为世界百强品牌,其商标和企业名称的知名度非常高。(2)奇帅公司的侵权主观恶意。如前所述,虽然奇帅公司抗辩其生产被诉侵权洗衣机系受上海西门子公司委托,但其相关抗辩意见与市场经营领域的通常情形及一般认知均存在诸多不符常理之处,且结合奇帅公司实际控制人龚某其与王某在2003年设立香港西门子公司、奇帅公司申请注册“飞利浦”“AO史密斯”等商标、奇帅公司受深圳西门子公司委托进行3C认证、深圳奇帅公司系王某与深圳西门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共同设立等一系列事实看,奇帅公司主观上明显存在攀附知名企业商誉的故意。(3)奇帅公司的侵权规模。通过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举证及奇帅公司部分宣传资料可知,奇帅公司的生产、销售规模巨大,其宣传年销售额达到15亿元,2015-2017年营销峰会均在几个小时内达到三四亿元的签约额,上述数额虽然不能认定为均系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额,但可作为认定赔偿数额的参考。奇帅公司虽然提交证据证明了其2015年至2017年部分其他品牌的销售额,但其提交发票的总额均不超过1500万元,与其宣称的15亿元销售额相差甚远。通过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查处情况可知,奇帅公司生产的标注上海西门子公司的洗衣机产品销售范围非常广,涉及四川、江苏、陕西、湖南、云南、河南、贵州、广西、重庆等全国大部分省、直辖市。同时,奇帅公司宣称其全国经销商1500多家,终端经销网点达58000家,进一步证明其产品销售范围广。从奇帅公司申请的3C认证证书涉及的产品型号数量可知,其生产的产品型号众多,数量较大。虽然奇帅公司抗辩申请的许多型号并未实际生产,但即便按照仅一半型号实际生产来计算,其生产的不同型号产品仍有700余个。(4)奇帅公司的侵权持续时间。从新闻报道及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提交的其他佐证可知,奇帅公司使用上海西门子公司名称生产、销售洗衣机的期间至少在2013年至2018年间,持续时间长达五年之久。(5)洗衣机产品的利润率情况。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提交了海尔公司、惠而浦公司的年度报告,证明洗衣机产品的毛利率在34%-37%之间,因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相关数据均经专业会计部门审核,故该数据可信度较高。虽然奇帅公司提交了宁波市家电行业协会出具的利润率声明,但家电行业协会并不具备专业的财会审计能力,且宁波市家电行业协会亦未提交声明中数据的具体来源,故对该声明中的行业利润率不予采信。(6)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明确要求奇帅公司提交其与上海西门子公司之间合作业务往来的完整财务账册、产品生产计划、生产记录以及其与新维创公司合作的合同、完整的财务往来账册,奇帅公司在应该掌握或持有相关合同、账册的情形下,其显然拥有举证条件并持有相关证据,但拒不提交上述资料。(7)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提交律师费发票158500元及公证费发票14500元,但其在起诉中仅主张合理费用163000元,该主张金额低于其发票金额,应视为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放弃其余合理费用的主张。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参考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依据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提交的多篇新闻报道确定奇帅公司每年的销售额为15亿元;根据奇帅公司提交的与其他公司签订的OEM合同等证据,酌定奇帅公司每年涉及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额为15亿元的十五分之一即1亿元;对于被诉侵权产品的利润率参考海尔公司和惠而浦公司公告的利润率酌定为35%;对于侵权时间酌定为五年,据此,奇帅公司的侵权获利至少为100000000×35%×5=175000000元,该金额远高于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主张的1亿元赔偿额,故一审法院对于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的赔偿请求予以全额支持。同时,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开支163000元也一并予以支持。
其次,关于龚某其、王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一方面,奇帅公司股东为龚某其和王某,且二人为夫妻关系,在财产属性上来说,可以视为其等同于一人有限公司,在龚某其、王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夫妻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情况下,龚某其、王某应对奇帅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一方面,龚某其、王某基于夫妻关系具有意思表示的一致性,结合龚某其、王某设立香港西门子公司、通过其他公司申请“SiMBMC”商标、王某与深圳西门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共同设立深圳奇帅公司等情形,龚某其、王某亦系奇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二人作为自然人的侵权意图明显,在以公司名义的侵权行为实施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应视为其与奇帅公司具有共同侵权的故意,构成共同侵权。综上,龚某其、王某与奇帅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关于新维创公司与武前志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新维创公司主观上存在过错,故即便其仅是销售商,仍应在销售侵权产品的范围内与奇帅公司承担部分连带责任。根据新维创公司被查获侵权产品的数量及武前志在网络上发布的物流需求等信息,一审法院酌定新维创公司在50万元范围内与奇帅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新维创公司被查出侵权产品时,新维创公司属于武前志一人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武前志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新维创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故其对新维创公司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3.关于消除影响:奇帅公司生产销售标注“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的洗衣机产品时间长、销售范围广,且已有普通消费者产生了误认,对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商标识别性和商誉产生了不良影响,故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要求奇帅公司在相关报纸媒体刊登公告以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奇帅公司应在公告中明确表明“SIMBMC”“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标识与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均不存在关联性,奇帅公司生产的标注上述两标识的产品亦与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性。因奇帅公司刊登公告已足以消除影响,故对于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要求新维创公司刊登公告的诉请不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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