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德国西门子公司为全球知名公司,最早成立于 1847 年,经营至今超过170年,西门子商标和字号在国内外都具有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国内的家电市场上出现有“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标识的洗衣机,该洗衣机由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生产。
裁判要旨
四、解决民事争议的诉讼需严格遵守程序法,各方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以保障案件公正审理。举证既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义务,本案中宁波奇帅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材料,西门子公司认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如果审理该证据,会架空一审程序和损害自身诉权,有权拒绝对该证据予以质证。二审法院不将其纳入二审审理,体现诉讼程序的公平与公正。
案件溯源
一审法院/案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初2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告):龚某其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西门子股份公司(SIEMENSAKTIENG-SELLSCHAFT)
一审被告:昆山新维创电器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武前志
审理经过
上诉人诉称
奇帅公司上诉称:1.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一审起诉时间为2017年8月,针对的是起诉前的侵权行为,故本案应当适用1993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审法院适用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错误。2.一审判决内容存在歧义,判决主文与说理部分之间自相矛盾。(1)同一种被诉侵权行为不能既被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又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2)一审判决说理部分认定奇帅公司使用“SIMBMC”标识构成商标侵权,而对使用“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的行为并未认定构成商标侵权,但是判决主文第一项却判决停止使用“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而未判决停止使用“SIMB-MC”标识。3.奇帅公司的行为未侵害西门子公司及西门字中国公司“SIEMENS”注册商标的商标权。(1)奇帅公司经销商实际使用的“SIMBMC”标识与“SiMBMC”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未改变显著特征,该行为依法应由行政主管机关解决,一审法院对此予以审理在实体和程序上均无法律依据;(2)奇帅公司使用的标识绝大部分是经案外人许可的“SiMBMC”注册商标,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使用“SIMBMC”标识,属事实认定错误;(3)被诉侵权标识“SIMBMC”与第G637074号“SIEMENS”商标不构成近似,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4)一审法院以奇帅公司将“SiMBMC”注册商标与“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一起使用弱化“SIEMENS”的识别性,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侵权行为属法律适用错误。4.奇帅公司的行为未对“西门子”商标及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1)奇帅公司系根据授权在被诉侵权产品上规范标注委托厂商名称“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一审法院未对与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西门子公司)相关的重要事实予以查明,仅以奇帅公司未提交上海西门子公司股东等其他信息为由,认定奇帅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事实认定不当;(2)西门子公司及西门子中国公司并不在中国境内生产和销售洗衣机,也未在洗衣机产品上使用“西门子”商标及企业名称,该商标及字号在洗衣机产品的相关公众中不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故奇帅公司的行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5.一审法院确定1亿元的赔偿数额缺乏依据。(1)一审法院以西门子公司及西门子中国公司提交的多篇新闻媒体报道确定奇帅公司每年的销售额为15亿元,酌定每年涉及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额为十五分之一,即1亿元,远远超出了奇帅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2)一审法院参照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公司)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而浦公司)的利润率确定被诉侵权产品的利润率为35%缺乏依据;(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本案侵权时间最多应计算为二年,一审法院对于侵权时间酌定为五年,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4)一审法院在计算侵权赔偿数额时未考虑商标或企业名称在商品中的贡献率;(5)本案应在300万元的法定赔偿额范围内判决赔偿金额;(6)一审法院漏审关于奇帅公司召回被诉侵权产品等重要事实和情节,判赔金额明显超高。6.龚某其、王某作为奇帅公司的股东,与奇帅公司为不同的法律主体,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二人与奇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综上,奇帅公司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答辩称
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针对奇帅公司、龚某其、王某的上诉,共同答辩称:1.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一审法院立案时间为2019年1月15日,且被诉侵权事实仍在持续,损害结果仍然存在,故一审法院适用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无不当。2.上海西门子公司只是境外空壳公司,是奇帅公司及龚某其、王某用于侵权的工具,无需列其为当事人即可查清全部事实,其不属于必须追加的共同诉讼当事人;选择诉讼对象是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的权利,奇帅公司无权追加被告,一审法院未列上海西门子公司为当事人并无不当。3.奇帅公司使用的“SIMBMC”商标模仿抄袭了第G637074号“SIE-MENS"商标,与中文"上海西门子”"深圳西门子”“香港西门子"等共同使用,会减弱“SIEMENS”与西门子公司之间的对应关系,造成相关公众混淆。4.一审法院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正确,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5.龚某其和王某应与奇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1)龚某其和王某系夫妻,二人作为奇帅公司仅有的两位股东,公司资本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收益也是夫妻共同共有,夫妻二人的利益高度一致,且奇帅公司股权构成单一,财产极易混同,应视为一人公司;(2)龚某其和王某作为奇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故意将奇帅公司作为侵权平台,二人与奇帅公司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故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6.一审阶段,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漏写了请求龚某其、王某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内容,属于笔误。但在一审庭审中已明确主张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见2020年6月4日庭审笔录第4页),奇帅公司、龚某其、王某均出席了该次庭审并针对该项诉请进行了答辩、举证、质证并发表辩论意见等,充分行使了全部权利;此外,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的诉状、代理词中也明确主张二人的连带赔偿责任,故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并未放弃对二人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7.西门子公司提交的委托手续符合法律规定,奇帅公司、龚某其、王某对“受委托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概念理解错误。综上,请求驳回奇帅公司、龚某其、王某的上诉请求。
其他当事人诉称
新维创公司、武前志述称:
1.西门子中国公司并无证据证明西门子公司将第G683480号"西门子"及第G637074号“SIEMENS”商标许可其使用,故西门子中国公司不具有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起诉的原告资格。
2.根据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的规定,对于超过二年起诉的持续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一审法院将奇帅公司的侵权获利时间酌定为五年,判决赔偿1亿元,并认为新维创公司在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违反了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五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侵害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在生产和销售的洗衣机、产品包装、产品宣传册、合同文书、互联网页面上使用“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名称;2.判令奇帅公司赔偿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亿元及合理开支163000元,龚某其、王某对上述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新维创公司和武前志在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奇帅公司和新维创公司在《法治日报》刊登公告以消除影响(公告面积不小于15×8CM);4.案件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企业知名度及其涉案商标、产品知名度的相关情况:西门子公司于1897年6月18日在德国成立。西门子中国公司于1994年10月6日成立,注册资本9亿欧元,经营范围包括电气、电子、机械工业等领域投资及电气、电子、机械产品的制造经营活动。上述两公司从1993年起,在中国境内大部分主要城市设立多家关联企业及分公司。2009-2017年间,西门子公司均被《财富》杂志评为世界500强企业,排名在第30位至第71位之间;2013-2018年间,“西门子”均位列福布斯全球最具价值品牌百强排行榜前50;西门子中国公司2011-2014年间,各年度主营收入均超过230亿元,利润均在50亿元以上,曾获得多项奖励及荣誉称号。
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显示,其注册相关商标时间早、知名度高。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相关文书记载,两涉案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7、9、10、11类等商品或服务上,其中第7类中包括“洗衣物机、洗衣和处理衣物的设备机器”等;“西门子"商标已成为第11类柜式和箱式冷冻机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同时,亦有相关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上述两涉案商标在第9类控制器商品上达到驰名。
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生产的洗衣机产品主要为滚筒洗衣机且单价在2000元以上,曾在行业内获得诸多荣誉。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提交的多份证据显示,西门子洗衣机的产品知名度及市场占有率较高。
(二)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主张五被告侵权的相关事实:上海西门子公司系在塞舌尔共和国注册的公司,奇帅公司在诉讼中提交了该公司的注册证明书复印件及委托奇帅公司办理洗衣机产品相关3C认证事宜的委托书,但未提交该公司股东等其他信息。
第9845563号“SiMBMC”商标由宁波保税区群鹏贸易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7类“洗衣机;干洗机;家用豆浆机”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16年5月13日经核准转让至富士山电器有限公司名下,后又于2019年4月6日经核准转让至慈溪市湖滨塑料喷涂厂名下。西门子公司在诉讼期间针对该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宣告对该商标予以维持。西门子公司已提起行政诉讼,目前正在审理中。
2017年3月至2018年8月,江苏、四川、陕西、湖南、云南、河南、重庆、贵州、广西、浙江等地行政机关先后对市场上相关销售商销售的标注有“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及“SIMBMC”标识的洗衣机进行了查处,其中,部分行政机关认定相关销售行为侵害了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的商标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作出了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
2018年8月2日,标注来源于家电圈的网络文章“假冒西门子洗衣机退市撤柜,投机者奇帅电器敲响了谁的警钟”中有涉及奇帅公司紧急通知相关家电经销商停售并撤柜“SIMBMC波轮洗衣机”全线产品的内容。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还提交了多份类似内容的报道,奇帅公司对于其召回部分产品的事实认可,但对于报道中认为其傍名牌违法交易等内容不认可。
2014年1月1日,达州晚报报道当地工商机关执法人员查处了110台上海西门子公司生产的“SIMBMC”侵权洗衣机,货值11万余元,该案被评为四川省工商局“红盾春雷行动”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