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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刹海市”被注册为商标,算不算侵权?
编辑:  发布时间:2023-08-07 浏览:234

近日,刀郎发行新专辑《山歌寥哉》,其中新歌《罗刹海市》火爆出圈,引起广泛关注。在种种争论中,《罗刹海市》被推上2023年下半年第一首全民热歌的位置:这首歌霸占了QQ音乐新歌榜、热歌榜、流行指数榜、听歌识曲榜、腾讯音乐榜等榜单的首位。“罗刹海市”抖音词条播放量超15亿。

不过,早在2016年,“罗刹海市”、“聊斋·罗刹海市”已被北京某传媒公司和上海某珠宝公司申请注册商标,国际分类为教育娱乐、科学仪器、珠宝钟表。其中,该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教育娱乐、科学仪器类商标已于2017年6月完成注册;而珠宝公司申请的珠宝钟表类商标已被驳回处于无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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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问,“罗刹海市”是一个文学作品名称,应属于公共文化资源,怎么能被他人成功注册商标独占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的规定,蒲松龄作为《罗刹海市》的作者,其对《罗刹海市》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但其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等权利的保护期则截止于蒲松龄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作者对作品享有著作权是有保护期限限制的,以“罗刹海市”申请注册商标,未造成对《罗刹海市》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侵害的,则不构成商标法所述的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一般来说,文学作品名称是可以注册商标的,但要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个过程中,需要警惕的是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罗刹海市”作为一个商标,缺乏显著性和辨识度,其实并不利于商品的后期推广和品牌塑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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