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使用的商标超过注册商标的使用期限,销售单位被罚款
编辑: 发布时间:2023-08-07 浏览:361
涉案商标图样及注册详情:
违法事实:
经查,江口县和谐购物中心分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将佩斌,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为蒋玉明;2023年3月30日,在江口县和谐购物中心分店销售含有“泉峰百花QFBHQF”注册商标的7个品种的“石阡苔茶、高山绿茶、毛尖茶、毛峰茶等”。经过企查查查询显示的状态为,该“泉峰百花QFBHQF”注册商标已经第一次申请日期是2011-04-15,有效期为10年,已于2021年04月16日过期失效;该“泉峰百花QFBHQF”注册商标已经第二次申请日期是2023-04-06,仍在注册申请中。而涉案的含有“泉峰百花QFBHQF”注册商标的7个品种的“石阡苔茶、高山绿茶、毛尖茶、毛峰茶等”的生产日期分别为2022年10月04日、2022年12月02日、2022年12月0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来判定,涉案产品使用的商标显然超过了注册商标的使用期限。在调查询问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据其陈述:茶叶来源是贵州省石阡县汤山镇一家名为铜仁市武陵山植物保健茶厂销售员张天英送来的。通过微信进行转账及发进货单,张天英在微信里面发给了蒋玉明两张《铜仁市武陵山植物保健茶厂产品(原材料)调拨单》(附有微信聊天截屏),共进购了7个品种的茶叶,共计货款1830元。当时供货商为了省事,在填写茶叶清单时候就简写了“石阡苔茶、高山绿茶、毛尖茶、毛峰茶等”7个品种的茶叶名称。其中,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茶叶有:“1、石阡苔茶(明前毛尖)购进10包,卖出2包,进货价是38元/包,销售价是55元/包;2、高山绿茶购进10包,卖出1包,进货价是28元/包,销售价是40元/包;3、毛尖茶(100克的梵净山)购进17包,未销售,进货价是10元/包,销售价是15元/包;4、毛尖茶(卷曲形绿茶)购进10包,卖出1包,进货价是30元/包,销售价是45元/包;5、梵净山毛尖购进10包,卖出1包,进货价是20元/包,销售价是30元/包;6、石阡苔茶(茶树鲜叶)购进10包,卖出1包,进货价是15元/包,销售价是25元/包;7、梵净山毛峰购进10包,未销售,进货价是35元/包,销售价是50元/包。”的货值金额为:10×55+10×40+17×15+10×45+10×30+10×25+10×50=2750元,违法所得为:2×(55-38)+1×(40-28)+1×(45-30)+1×(30-20)+1×(25-15)=81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江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30日在江口县和谐购物中心分店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3页)及经营现场发现的7个品种茶叶包装上含有“泉峰百花QFBHQF”注册商标的“石阡苔茶、高山绿茶、毛尖茶、毛峰茶等”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该批次7个品种的“石阡苔茶、高山绿茶、毛尖茶、毛峰茶等”在使用“泉峰百花QFBHQF”注册商标的事实;2.《江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江市监强制(2023)1012号》、《江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3)10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反商标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罚结果 罚款0.1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五十二条
总结:商标到期前一年可以开始进行续展,过期之后还有半年宽展期。各位申请人要看好商标有效期限,及时给自己的商标做续展。才能正常合法使用商标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