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283047号“图形”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38609号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州美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鼓楼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州美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6期《商标公告》第6028304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546437号、第34862260号、第57580987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提供营销报告;替他人推销”等。双方商标图形在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555542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提供营销报告;替他人推销”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图形在造型特征、视觉效果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并提供了“SNOW”形象作品登记证书(国作登字-2017-F-00438075)、“JOY&DOGA”家族资料及有关报道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SNOW”形象美术作品创作完成日期为2016年4月,登记日期为2017年12月,远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异议人对该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且异议人“SNOW”形象美术作品已通过网络媒体进行了宣传报道,被异议人具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本案被异议商标“图形”与“SNOW”形象在设计手法、造型特征、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雷同,已构成实质性相似,且被异议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为其独立创作完成。因此,被异议人在未取得异议人授权的情况下,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侵害,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283047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