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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 | 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 (国际科技合作/港澳台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的通知
编辑:  发布时间:2024-02-21 浏览:289

各设区市、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建设开放协同创新生态,优化配置全球优质创新资源,着力服务我省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2024年度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国际科技合作/港澳台科技合作计划)将重点支持与全球创新型国家、“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及港澳台地区的产业研发创新合作。现将项目组织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支持重点及申报条件

(一)双边创新合作项目

落实我省与以色列、芬兰、挪威、新加坡、奥地利、德国等国部门或机构签署的科技合作协议或合作谅解备忘录,聚焦双方共同确定的数字技术、循环经济、绿色低碳、生命健康等技术领域,支持面向上述国家开展跨国联合研发、技术转移转化或合作项目预研,优先支持产业化前景好的项目。

以企业为主体申报。省资助经费每项原则上不超过15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江苏方总预算的50%。根据省科技厅与相应国别计划主管部门、机构共同商定的征集计划,双边项目申报通知另行发布。

(二)重点国别产业技术研发合作项目

围绕先进制造、信息通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海洋经济等江苏重点产业创新需求,支持面向但不限于德国、英国、法国、日本、韩国、俄罗斯、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与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强的机构开展跨国联合研发、技术转移转化,助力共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优先支持产业化前景好的项目。

以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为主体申报。牵头申报单位为高校、科研机构的,必须联合至少1家江苏企业参与。牵头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合作国别不包括以色列、芬兰、挪威、新加坡、奥地利。省资助经费每项原则上不超过12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江苏方总预算的50%。

(三)“一带一路”创新合作项目

贯彻落实我国支持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科技创新行动,支持面向“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开展跨国联合研发、技术转移转化和海外应用示范,促进我省技术或产品走出去,推进创新能力开放合作。

以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为主体申报。申报单位为高校、科研机构的,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部委或省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国际联合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2.拥有全国(国家)重点实验室或江苏省重点实验室。同时,项目负责人应为上述研究中心/实验室的负责人或骨干成员,项目研究内容应符合上述研究中心/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申报单位为企业的,申报项目须在合作国家实现应用示范。

主要外方合作机构所在国家应为“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参见“中国一带一路网”,网址为https://www.yidaiyilu.gov.cn的“国别专区”)。

省资助经费每项原则上不超过120万元。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省资助经费不超过项目江苏方总预算的50%。

(四)港澳台科技合作项目

聚焦先进制造、信息通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海洋经济等江苏重点产业创新需求,支持面向港澳台地区,开展跨境联合研发、技术转移转化,助力共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优先支持产业化前景好的项目。

以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为主体申报。牵头申报单位为高校、科研机构的,必须联合至少1家江苏企业参与。省资助经费每项原则上不超过12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江苏方总预算的50%。

(五)对外创新合作服务载体建设项目

1.专业化国际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项目

支持引进国外一流高校、科研机构及跨国公司等建设国际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开展跨国技术转移业务,更好地服务广大企业创新国际化需求,促进国外先进技术成果在我省实现有效转化和产业化。

支持国家、省、设区市重点打造的国际创新合作园区建设国际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集聚国际创新合作资源,提升园区创新国际化水平。

申报条件:机构有稳定优质的合作渠道;有较好的专业团队,满足业务要求的工作条件,明确的国际技术转移服务章程和业务发展规划;上年度有一定的国际技术转移服务收入或相关业务投入。

以企事业单位为主体申报,经由项目主管部门、设区市科技局与省科技厅会商后组织申报(由设区市科技局汇总本市申报意向,2024年3月8日前完成会商)。省资助经费每项原则上不超过12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

2.境外离岸创新机构建设项目

支持省内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在境外建设研发机构或孵化机构,直接利用当地先进科研条件、创新环境和高端人才等,开展研发或孵化等创新活动,引导相关创新成果、创新资源落户江苏,实现全球研发、跨境孵化、省内转化。

以研发机构为建设内容的,须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研发机构的并购或注册成立程序,研发机构应具有固定的场所、必要的仪器设备与科研条件,明确的研发领域、必要的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人员以及实质性开展的研发项目。

以孵化机构为建设内容的,孵化机构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境外注册成立须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有可支配的孵化场地、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配备一定规模的孵化资金、拥有一定数量的在孵项目。项目申报主体须对境外孵化机构有控股权或享有孵化成果的支配权。

申报项目需经由项目主管部门、设区市科技局与省科技厅会商后组织申报(由设区市科技局汇总本市申报意向,2024年3月8日前完成会商)。省资助经费每项原则上不超过12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

有关要求

(一)确保申报单位与境外合作机构符合要求。项目申报单位须为2022年12月31日前在江苏省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项目负责人须为项目申报单位在职人员。对于双边创新合作项目、重点国别产业技术研发合作项目、“一带一路”创新合作项目、港澳台科技合作项目,项目的主要境外合作机构不得是项目申报单位在境外设立的企业或研发机构,不得是外资在境内设立的企业或研发机构,不得是在境外避税地设立的壳公司,项目不得是企业集团境内外分支机构之间的合作。

(二)提供规范的合作协议等核心支撑材料。项目境内外合作双方机构就合作项目已签署合作协议或合作意向书等文件,且项目境外方负责人须依托本人所在境外机构与境内申报单位开展合作。合作协议等文件应内容规范,签字、盖章、签署日期及签约各方代表的姓名、职务等信息齐全有效,各方职责分工及知识产权条款具体明确。外文合作文件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如有境内合作单位,申报单位也需与境内合作单位签署合作协议或合作意向书。申报时仅有合作意向书的项目,获得立项后须在签订项目合同时提供正式的合作协议文本。对外创新合作服务载体建设项目应提供具有海外合作渠道或拥有海外研发机构、支配境外孵化机构等方面的相关佐证材料。

(三)切实执行限额申报等相关要求。有在研省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不得申报本年度省科技计划项目(定向组织项目除外),但申报“揭榜挂帅”“赛马”制项目不受此限制(有在研“揭榜挂帅”“赛马”制项目的企业除外),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只能申报1项省科技计划项目。有在研省国际科技合作/港澳台科技合作项目的全国(国家)重点实验室或江苏省重点实验室、科技部等国家部委认定的国际联合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不得再申报本年度本计划项目。对于本计划中“一带一路”创新合作类项目,每家全国(国家)或江苏省重点实验室、国家部委或省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国际联合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可通过相应的依托单位(高校、科研机构)申报1项。

有在研省科技计划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本年度省科技计划项目(定向组织项目除外),但申报“揭榜挂帅”“赛马”制项目不受此限制(有在研“揭榜挂帅”“赛马”制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除外),同一年度同一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1项省科技计划项目。

同一单位以及关联单位不得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研发项目重复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也不得同时申报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项目。凡属重复或同时申报的,取消立项资格。

(四)克服“四唯”倾向并严格遵守科技伦理等方面要求。项目研究要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按照《关于改进科技评价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苏科监发〔2020〕135号)要求,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研究涉及人体研究、实验动物、人工智能的项目,应严格遵守科技伦理、实验动物、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等有关规定的要求。项目合作内容和方式应符合我国及各合作机构所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和科技伦理相关规定。凡开展须事先审查报批的合作活动,例如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或种质资源等,申报单位必须事先依法依规履行境内有关审查报批手续。

(五)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办﹝2019﹞39号)、《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全省作风和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苏科监发〔2019〕336号)和《关于进一步压实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承担单位的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的通知》(苏科监发﹝2020﹞319号)有关要求,项目负责人、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均须在项目申报时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严禁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伪造材料骗取申报资格等失信行为。因科研失信记录和社会信用严重失信记录正在接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本年度计划项目。在项目申报和立项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失信行为的,将按《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作出相应处理。

(六)严格落实审核推荐责任。项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苏科计函〔2017〕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严格履行项目审核推荐职责。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有法人主体责任,严禁虚报项目、虚假出资、虚构事实及包装项目等弄虚作假行为。项目主管部门切实强化审核推荐责任,会同同级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社会信用情况进行审查,并对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进行严格把关,严禁审核走过场、流于形式。省科技厅将会同驻厅纪检监察组对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情况进行抽查。

(七)切实落实廉政风险防控要求。按照管行业就要管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严格落实省科技厅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意见》(苏科党组〔2018〕16号),严格遵守“六项承诺”“八个严禁”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严格执行省科技厅《关于转发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苏科监发〔2021〕44号)要求,对因“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所获得的项目,将撤销立项资格,追回全部省资助经费,并对相关责任人或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八)鼓励项目申报单位采用租赁或共享专用仪器设备,对确有需要利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本购置大型科学仪器的项目,申报单位应说明所购置大型科学仪器的必要性并承诺遵守查重评议、开放共享等有关规定要求。

(九)落实科技保密要求。本计划不受理涉密项目,申报材料中有涉密内容的需作脱密处理后再申报,并由项目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审查。

其他事项

(一)全面推行无纸化申报,项目申报材料在江苏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提交,申报阶段不提供纸质版申报材料,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承诺书请打印扫描后,以附件形式上传,其他项目附件材料应传尽传。项目主管部门将推荐项目汇总表及项目主管部门科研诚信承诺书(均为纸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后统一报送至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地址:南京市龙蟠路175号。

(二)网上填报的申报材料是后续形式(信用)审查、项目评审的唯一依据,经主管部门网上确认提交后,一律不予退回重报。2024年拟立项目将在江苏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未立项项目不再另行通知。本年度最终确定立项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装订,按封面、单位信息表、项目信息表、项目申报书、相关附件顺序装订成册(纸质封面,平装订)。

(三)项目申报材料网上填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28日17:30,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29日17:30,逾期不予受理。

(四)项目申报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由设区市、县(市)及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推荐。部省属本科高校的项目申报由高校自主审核推荐。


附件: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国际科技合作/港澳台科技合作计划)推荐项目汇总表样式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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