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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出台5个方面20条举措,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编辑:  发布时间:2024-02-21 浏览:97

苏州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关于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近期若干举措的通知

苏发改体改〔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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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发〔2023〕15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苏发〔2024〕2号),不断增强民营经济发展信心,持续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做优做强,进一步发挥民营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和中国式现代化苏州新实践中的生力军作用,结合苏州实际,提出以下举措。



提振企业发展信心




(一)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把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落到实处,推出政商交往“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和清廉民企建设“引导清单”,党政干部和民营企业家双向建立亲清统一的政商关系。积极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发展先行区并开展创新示范。深化营商环境改革,持续推进营商环境创新行动。充分发挥“民营企业服务月”“苏州企业家主题活动”等场景作用,持续提升“助企直通”政企恳谈会平台效能,探索建立“企业诉求—平台吹哨—部门报到”助企服务制度。围绕民营经济发展痛点难点堵点,尊重和弘扬基层首创精神,优化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加强统筹谋划与精准施策,推动惠企助企政策落地落实。(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工商联、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


(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更好发挥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作用,指导和督促各地、各部门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规范投诉举报处理、重大政策措施会审、政策措施抽查工作程序,坚持和完善违背市场公平竞争的典型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严格对照审查标准,依法适用例外规定,常态化清理和切实防止出台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内容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后评估制度,及时修订废止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


(三)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依法依规、用情用心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探索建立企业合法权益补偿机制。建立企业投诉举报快速受理和查处机制,建立涉及产权纠纷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民营企业维权机制。健全经济犯罪立案审查、执法司法监督等机制,规范异地公安机关在苏执法办案协作程序,建立民营企业家省外刑事案件应急协调处理机制,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减少对经营主体合法生产经营影响。坚持以历史的眼光、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正确运用政策策略,宽严相济处理民营企业涉案涉诉问题,严格慎用调查措施。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常态化、持续性开展“挂案”清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涉及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打击力度。开展“打假治敲”等专项行动,依法强力打击蓄意炒作、造谣抹黑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网络黑嘴”和“黑色产业链”。积极稳妥处理改制企业历史遗留及延伸问题。(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破除招标投标歧视。建立和完善市级采购人信用承诺制,畅通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渠道,发现问题及时核实处理。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在招投标过程中不准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不准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准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规模、成立年限、注册资本金、银行授信证明和明显超过项目要求的业绩要求等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准在采用通用技术标准的一般项目中设置资质、业绩、奖项等加分项,不准明示或者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评价标准,不准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设置或者采用不同的信用评价指标,不准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参与投标的行为。(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委)


(五)预防和清理拖欠账款。建立健全防范化解拖欠民营企业账款信息共享、提醒督办、考核追责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账款清偿情况纳入巡视、审计、督查范围,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商引资、政府采购等领域政务失信违约记录。强化“府院联动”,常态化、持续性、大力度开展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清理,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100%执行到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100%足额纳入当地预算。指导和引导民营企业规范用工、劳动者依法维权,严厉打击拖欠工资违法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审计局)



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六)拓展民间投资领域。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坚持“非禁即入”原则,严禁以任何形式增设民间资本准入条件,推动民间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保持在合理水平。加快出台鼓励民间投资进入交通、水利、清洁能源、新型基础设施、先进制造业、农业农村、市政、环保、医疗、养老等重点领域细分行业指引指南。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支持民间资本申报基础设施REITs试点。引导民营企业融入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先进材料、新能源等主导产业发展,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低碳经济、数字经济、生物经济、低空经济等新兴产业,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民生工程和新场景开发建设,全面落实相关产业领域的各项奖补政策。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特别是苏州异地商会在招商引资中的桥梁纽带作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局、市民政局、市工商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


(七)加强重大项目支撑。统筹研究布局全市包括民营企业投资在内的重大产业项目和民生项目,进一步优化分工和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和同质化过度竞争。鼓励民营企业扩大有效投入,大力支持企业就地增资扩产,到2025年实施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增资扩产项目1500个,到2027年达到2500个。加大民间投资项目培育和引进力度,建立健全民间投资重大项目库,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纳入各级重大项目清单,组建1000亿元产业基金用于支持重大项目建设。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常态化项目推介机制,建立市级年度民间投资重大项目清单,定期发布各级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清单、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项目清单、特许经营项目清单。对引进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率先打破国外垄断、国内首次示范应用等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照规定最高给予项目投资的30%、不超过1亿元的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八)加大用地用能保障。支持民营企业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完善低效用地再开发机制,规范和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编制低效用地再开发系列规划,优化完善存量用地更新再开发的政策支持体系,探索低效用地再开发路径。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结合各类产业对建筑形态、生产空间、楼层载荷等方面要求,积极推进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工业上楼”,支持企业“数据得地”,到2027年,每年出让土地总量中工业用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大力推广产业用地“标准地+定制地+双信地”供应模式,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减轻民营企业负担。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和使用可再生能源,落实“不计入能耗指标”的政策。进一步优化项目能评审批流程,原则上市级权限审查的项目,单个项目节能审查时长控制在5个工作日内。(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九)强化金融惠企助企。积极推广“科创指数贷”,围绕创新全周期为民营企业提供多元化金融产品,促进金融资源与企业融资需求高效对接。发挥“苏商通”“信用苏州”“一网通办”等平台功能,积极扩大“苏信贷”“信保贷”等信贷投放规模和覆盖面,为企业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加快推动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信用信息共享整合,完善各类信用主体信用记录,为金融机构提供“贷前、贷中、贷后”全方位信用信息关联共享。发挥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作用,推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扩容,做大科创债、绿色债规模。推动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免收保证金。鼓励各类债权机构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暂时经营困难的民营企业不压贷、抽贷、断贷。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便利民营企业统筹境内外资金划转和使用。推动银行将更多优质民营企业纳入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范围,提升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结算效率。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和覆盖面,对资金周转确有困难的民营企业实行保费分期缴纳。(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分行、国家金融监管局苏州监管分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完善企业服务体系




(十)深化行政服务改革。对接完善“一企来办”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探索“一业一证”改革,分行业推进企业经营“一件事”集成化办理。进一步清理规范涉及企业投资建设、生产经营的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事项,推动涉企服务管理事项“一网通办”。共同优化完善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打造公开透明便利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编制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持续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立健全、动态调整企业“白名单”管理制度,综合运用“苏商通APP”、“12345”热线、“政策计算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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