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案
编辑: 发布时间:2023-12-04 浏览:446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针对人工智能生成图片(AI绘画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是我国首例涉及“AI文生图”著作权的案件,案件庭审曾在央视和多个平台直播,累计吸引了17万网友观看,引发了AI生成内容与著作权之间关系的探讨。AI文生图的图片算不算作品?提示词有独创性吗?图片生成方有没有这张图片的著作权?被告使用图片算不算侵犯署名权和网络信息传播权?如果侵权成立,被告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1、涉案图片由原告独立创作,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具备独创性,构成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独创性是作品的基本要求,只有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才能被认定为作品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案中,原告作为涉案图片的创作者,通过使用人工智能模型进行创作,最终选定了涉案图片,该图片体现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具备独创性,因此构成作品。 2、人工智能模型设计者未在涉案图片上主张权利,不是涉案图片的作者;原告作为直接操作人工智能模型并选定涉案图片的人,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是指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或组织。本案中,人工智能模型设计者只是设计出了模型,并未直接参与涉案图片的创作过程,因此不能被认定为涉案图片的作者。而原告作为直接操作人工智能模型并选定涉案图片的人,可以认定为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著作权。 一审法院/案号
|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3)京0491民初11279 号 |
案由
| 侵害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合议庭 | 审判长 朱 阁 审判员 颜 君 审判员 李婉星 |
法官助理
| 李绪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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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 史 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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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原告: 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凡,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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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刘某。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涉案百家账号“我是***”(百家号 ID: 173441******8645)上发布声明向原告李某赔礼道歉,持续时间不少于 24 小时,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选择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或在本院官方网站上,刊登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刘某承担); 二、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 500 元; 三、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裁判时间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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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