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级市(区)科技局、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苏科技规〔2017〕38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增补入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认定范围的通知》(苏科高发〔2018〕195号,以下简称《增补通知》)和《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通知》(苏科高发〔2023〕97号,以下简称《省通知》)要求,为做好我市2023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在我市注册的法人企业。
2.至2023年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有效期满的我市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苏州市科技局集中受理各县级市(区)科技局报送的2023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25日。企业向所在地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一)企业申报
1.企业按照《省通知》要求,完成网上注册、登录,填写并提交《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企业按照《省通知》要求,将纸质申报材料(签字、盖章)和数据光盘一并报送至所在县级市(区)科技局。企业需认真检查纸质申报材料,确保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且与数据光盘中的内容一致。
(二)地方汇总和审核
各县级市(区)科技局会同当地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发改委根据《认定办法》、《增补通知》和本通知要求,联合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核。如有需要,可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实地核实企业申报信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申请表》主管部门推荐意见一栏加盖县级市(区)科技局公章,汇总填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推荐上报汇总表》(见附件1)并加盖各地科技局、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及发改委公章。
(三)材料报送
各县级市(区)科技局须正式行文出具推荐函。推荐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推荐上报汇总表》(盖公章一式一份、含电子档),连同辖区内企业的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申报材料数据光盘(一式一份)统一报送至委托受理单位——苏州市科技服务中心高新技术科,截止时间:2023年8月25日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