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博士后创新体系建设资助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发挥博士后制度在推动企业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关于推进企业博士后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苏府〔2017〕115号)、《苏州市支持青年人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苏府办〔2022〕128号)文件精神,现开展2024年博士后创新体系建设建站资助、博士后生活补贴、配套科研项目资助及安家补贴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站资助
1.申报对象
2017年8月31日以后成功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招收博士后并完成开题,可一次性申请建站资助。由省级站点升级为国家级站点的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招收博士后并完成开题,可一次性申请差额资助。
2.申报材料
(1)《苏州市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基地)建站资助申请表》。
(2)批准设站的红头文件。
(二)生活补贴
1.申报对象
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进站手续,进入苏州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成功开题的可申请第一年度的生活补贴,中期考核合格的可申请第二年度的生活补贴。入选“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A档)”的,可一次性申请生活补贴20万元。
2.申报材料
(1)《苏州市进站博士(后)生活补贴申请表》。
(2)博士后身份证。
(3)博士后进站证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的进站人员须提供由设站单位加盖公章的进站证明;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站)的进站人员须提供由省人社厅开具的进站证明。
(4)博士后人员开题报告/博士后中期考核鉴定。第一次申请生活补贴的人员须提供开题报告,第二次申请生活补贴的人员须提供中期考核鉴定。
(5)入选国家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A档)申请生活补贴的,须提供相关批文。
(三)配套科研项目资助
1.申请对象
获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批特别资助(站前)、第16批特别资助(站中)、第73批面上资助、第74批面上资助的苏州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在站博士后,可一次性申请资助。
2.申报材料
(1)《苏州市博士后项目配套资助申请表》。
(2)入选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批文。
(四)安家补贴
1.申请对象
出站3年内留(来)苏企业创新创业的博士后(其中,科研流动站博士后及海外(境外)博士后须于2022年7月6日后出站)可申报安家补贴。出站留(来)苏州企业创新的博士后须与本市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在苏州缴纳社会保险。出站留(来)苏州创业的博士后须在苏州注册创办企业并实际运营。首次安家补贴应当在与本市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注册创办企业当年度向市人社部门提出,博士后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凭购房证明可申请一次性拨付。属劳务派遣人员的,如实际用人单位为事业单位则不享受补贴。
2.申报材料
(1)《留(来)苏博士后安家补贴申请表》。
(2)博士后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博士后证书,留学人员须提供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等证明材料)。
(3)创新类博士后提供3年及以上全职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等材料,劳务派遣的须提供三方协议。
(4)创业类博士后提供营业执照或出资证明、个税证明等材料。
(5)申请一次性拨付的须提供购房证明。购买新建房(预售商品房)的须提供网签合同;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须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一)设站单位提出资金资助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12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所在区人社部门对资助申请进行初审,并对通过初审的博士后人员进行信用及违法情况审查,形成书面报告报市人社部门备档。
(三)市人社部门对资助申请进行复核。
(四)复核通过的经市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在市人社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社部门按规定将资助资金拨付到指定账户。
(一)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严格按照资金用途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二)所在地人社部门须对资助资金的兑现情况等进行跟踪考核,如有虚假申领或截留、挪用资助等情况的,一经查实,追缴补贴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三)园区孵化站的补贴申请统一通过园区人力资源公司进行。
附件
1.苏州市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基地)建站资助申请表
2.苏州市进站博士后生活补贴申请表
3.苏州市博士后项目配套资助申请表
4.留(来)苏博士后安家补贴申请表
文章来源: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