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了吉利诉威马21亿元天价索赔知识产权纠纷案终审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判决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约6.4亿余元,创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判赔数额历史新高。
此前威马与吉利之间千丝万缕的关系,一直为业内所津津乐道。
2014年,曾担任浙江吉利控股集团副总裁、沃尔沃汽车全球高级副总裁兼沃尔沃中国区董事长的沈晖辞职,于第二年“另起炉灶”创办威马汽车,并带走一众骨干和下属。
吉利随后发现,威马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利用这些离职人员在原单位接触、掌握的技术信息申请了12件实用新型专利,并推出了威马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涉嫌侵害吉利集团的技术秘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威马温州公司侵害了吉利方涉案5套底盘零部件图纸技术秘密,酌定威马温州公司赔偿吉利方经济损失5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00万元。另外,威马被判决停止使用用于EX5车型上的5张汽车零部件图纸。
吉利控股集团、吉利研究院和威马温州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布了这起案件的审判结果,认定威马汽车有组织、有计划地通过不正当手段挖取吉利的新能源汽车技术人才及技术资源,构成对吉利技术秘密的侵害。
判决指出,威马方如果不是通过侵权方式获取并使用吉利方涉案技术秘密,则其需要支出相应的汽车底盘技术研发费用或者向技术提供方支付许可使用费,由此将导致其亏损的相应增加,故而因侵害涉案技术秘密所减少的研发成本或亏损亦属于威马方因侵权获得的利益。
鉴于本案缺乏计算威马方因侵害涉案技术秘密而减少研发成本或亏损的直接证据,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最高院对威马方2019年5月至2022年第一季度的侵权获利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而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的侵权获利只计算补偿性赔偿数额。
经计算,威马方应赔偿吉利方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约6.4亿元,创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判赔数额历史新高。
此外,上述案件二审判决明确:
如威马方违反停止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义务,应以每日100万元计付迟延履行金; 如威某方擅自处分涉案12件实用新型专利,应针对其中每件专利一次性支付100万元; 如威马方未按本案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销毁或者向吉某方移交涉案技术秘密相关载体、发布公告和内部通知以及与相关人员和单位签署保守涉案技术秘密及不侵权承诺书的义务中任一具体义务,应分别以每日10万元计付迟延履行金。
这起“天价”索赔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以“天价”判赔告终。
然而在这场耗时6年之久的诉讼中,吉利不仅付出超1300万元的诉讼成本,现在当前深陷破产重组风波的威马汽车能否支付这6.4亿元的赔款也是未知数。
当然,对于吉利而言,这场诉讼的胜诉并不仅是为了获得经济赔偿,更重要的是,它彰显了吉利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定立场和对于原创技术的尊重,汽车行业的“原创精神”得到了法律的最高保护,也为整个行业树立了尊重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技术的良好典范。
在当前新能源汽车行业竞争日益激烈、技术迭代日新月异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知识产权战”向来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涉及市场竞争、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等多方面的因素。毫无疑问,在汽车核心技术越来越成为企业关键竞争力的同时,车企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起来。
同时,最高院对于本案的定性、整个案件审判的方向,以及该案判决在停止侵害技术秘密民事责任承担的具体方式、内容、范围,以及拒绝履行停止侵害等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及其计付标准等方面,作出了开创性探索,不仅充分彰显了对包括技术秘密在内的各类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也切实强化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权利人维权而言,客观上释放了积极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