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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上市公司商标索要侵权费用,自食恶果被罚款10万元
编辑:  发布时间:2024-05-27 浏览:244

很多品牌在创立之初由于缺乏对知产产权的保护,重心很多时候只放在了产品上,等产品普及市场,才发现品牌还没全面保护起来,这样就容易让一些不法分子钻了空子,今天圈圈就带大家看一个这样的故事。


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成立于1998年,多年来深耕电力领域,2010年在深交所挂牌上市简称为“长高集团”。2006年起在第9类与电力设备相关的商品上陆续注册“长高”系列商标。集团对外也一直在使用长高这个品牌,影响力不断扩大。然而长高集团却因此被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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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2年11月,猴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和长高电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提出要求被告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停止侵犯原告12枚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等六项诉讼请求。


长高电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立时间是2022年9月,晚于被告公司近30年,但是该公司名下却申请注册了12枚在不同种类商品和服务上的 “长高电新”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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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期间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原告存在“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宣告案涉12枚“长高电新”注册商标无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裁定驳回起诉;并作出了司惩决定书,对两原告罚款10万元。


原告对该判决不服,向湖南高院申请复议。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长期使用长高字号和长高系列商标,在其行业内已经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时间也早于原告多年。


原告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进行了多次大量的抢注商标行为,具有囤积商标抢占社会公共资源的不正当意图,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并且恶意提起诉讼,企图索要高额赔偿,对于该行为应予以惩戒,故依法维持一审罚款的决定。


商标不是用来谋取非法利益的手段,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企图用恶意诉讼的手段来谋取不义之财,最终也只会是自食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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