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名款产品营销中的知识产权
编辑: 发布时间:2023-08-07 浏览:663
也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联名”成为产品“网红化”的一个标志性动作,从各类时尚品牌,到后来的咖啡、蛋糕等普通的生活用品。时至今日,联名款产品在消费市场可谓遍地开花。
联名营销必然伴随着商标权的许可使用,至少是一方在合作中许可另一方使用其注册商标。不同品牌、IP、名人之间通过合作的形式打造的营销新品,借助对方的优势和影响力,共同提升产品的价值和影响力,以进一步双方的品牌价值。例如此前瑞幸咖啡与椰树椰汁的合作。著作权联名应该是较早兴起并且至今经久不衰的联名方式之一。常见于动漫虚拟形象使用在日常消费品的外观或包装上。例如今年LOEWE与吉卜力工作室第三次合作,就将「哈尔的移动城堡」故事中的经典场景在衣服包袋上还原。联名中,不乏跟知名影视作品内创设的虚拟道具进行联名的案例。例如好利来蛋糕与哈利波特的联名中,其中推出的“海格的蛋糕”便使用了影视作品中虚拟人物的名称及道具。需要注意的是,商品化权并非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权利。在联名策划之初,首先应确保的是,待联名的品牌为想合作的真正权利方或者有权许可方。如果品牌方不注意审查合作方的商标权属基础,包括合作方是否为适格的授权主体,合作方的注册商标是否核准使用在预计合作的商品或服务上,就有可能会引起商标侵权纠纷。针对权属链审查的必要性同样适用于著作权。品牌联名可能会带来商标淡化风险。如果品牌商标显著性不高,频繁地开展品牌联名可能会弱化自身商标和产品的关联,从而冲淡自身商标的显著性,不利于品牌的长远发展。(1)明确商标、作品等权利的许可方式、许可范围、许可期限、权利内容使用的限制等重要细;
(2)约定联名品牌在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商品营销中的文案审核要求;以此为基础来约定合作过程中商誉损害的赔偿方式,尤其是赔偿的比例及范围;
(3)品牌联名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新的知识产权内容,例如包含各个品牌方元素的新logo或新IP,为推广而创作的物料等等,需要明确这些新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使用方式、范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