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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味鸭脖”告“纯味”获赔90万,商标不能乱注册!
编辑:  发布时间:2023-05-23 浏览:399

炎热的夏季,

卤味配酒,快乐我有。

图片

咦,怎么感觉哪里不太一样,

仔细一看,

居然不是“绝味”而是“纯味”。

相似的店铺包装和logo,

一字之差的品牌名,

这样真的没问题吗?

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样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8年,绝味公司首次注册成立,其后分别申请注册了5款商标。到2019年12月,“绝味”已成为全国范围内有影响力的餐饮品牌之一,市场份额位列业内前茅。
2022年,绝味公司发现在湖南、贵州、广东、云南、四川等地出现多家名为“纯味”的店铺,不仅门店的装修风格与绝味近似,连使用的商标相似度都很高——均为手握红辣椒的鸭子与文字组合,其官方网站还将门店照片与商标置于显著位置宣传。绝味公司认为纯味公司此举已经构成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其诉至法院。 



两家门店对比

纯味公司辩称,两款商标的重点比对部分在于“纯味”和“绝味”两字,而“纯”与“绝”两字字形明显不同,读音也相差甚远,故二者不构成近似,以公众的识别能力,很容易将两者区别开来,不会产生混淆的问题;而商标中的鸭子图形与原告的鸭子图形具有明显的区别,红色是辣椒常见的颜色,不构成侵权;至于门店装修设计均是各门店店主的自主行为,与纯味公司无关,且“纯味”两字并非纯味公司所独有的商标,全国各地均在使用,与纯味公司没有关联。






法院判决


湖南高院审理后认为,此案争议焦点在于纯味公司是否构成对绝味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和不正当竞争。
首先,两款商标均用于板鸭、鸭脖等食品领域,二者的使用范围相同;其次,两款商标在形式上都属于漫画鸭子图形+“纯(绝)味”+竖写的“鸭脖”两字,虽然鸭子图案有所区别,但组合后,整体上只有“纯”与“绝”一字之差,还使用了相似的字体形状,对普通消费者来说已经具备了较大的混淆可能性,构成对绝味公司五枚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此外,关于纯味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绝味公司装修设计采用红底黄字,文字旁边配有白色鸭子抱着红色辣椒竖起大拇指的标识,门框处多采用黄色边框装饰整体视觉效果;纯味公司不仅采用了同样的设计,还在官方网站首页宣称可免费为加盟店提供店铺装修、著名商标、模范式门店等服务,实行统一形象、统一配送、统一管理,可见纯味对加盟店有着“形象”上的要求。因此,纯味公司辩称其与线下“纯味鸭脖”门店没有关联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合考虑以上事实,湖南高院最终判决纯味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绝味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使用与绝味公司相同或近似装潢的广告宣传、加盟许可招商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绝味公司经济损失共计90万元。







什么情况是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案件到底怎么评判?有何判定标准呢?
 
第一,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二,根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相关规定,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有以下标准:
 
1、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
 
2、需要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因素。
 
3、 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还应当在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与涉嫌侵权商标之间进行比对。
 
4、比对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认知力为标准,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的方法进行认定。
 
5、在商标侵权判断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的情形下,还应当判断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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